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三是修改目录名称。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目录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
其中,特殊药品及血液分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定价图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修订目录的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把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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